(2017)皖1222执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玉英、范科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英,范科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24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英,女,1971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范科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英与被执行人范科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范科汛名下车一辆,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397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