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帽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鲁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键,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西段国际金融大厦。主要负责人:胡兴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该行职员。原审被告:厦门冠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55号A802-803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仲军。原审被告:冠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传忍。原审被告:陈良玉,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及原审被告厦门冠益科技有限公司、冠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良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8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池审 判 员 王欣欣代理审判员 徐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林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除依照本章规定外,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