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董庆华与李国勇、蒋继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庆华,李国勇,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董庆华,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李国勇,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蒋玉梅,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庆华与被执行人李国勇、蒋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李国勇、蒋玉梅于2017年7月25日给付20000元;2017年8月10日给付20000元;余款在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董庆华同时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