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2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自文与朱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文,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李自文,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朱敏,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李自文与被执行人朱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2)慈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敏一直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2013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田西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朱敏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朱敏未按协议履行。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李自文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自文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