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咸阳市秦都区好德米面食府与咸阳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好德米面食府,咸阳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好德米面食府。住所地:咸阳市。经营者:王秋芹,女,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系该食府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彦宏,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彩霞,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玉泉西路西延段华泰商务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罗振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平,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碧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龙,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好德米面食府(以下简称好德食府)、上诉人咸阳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地产公司)、上诉人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都农商银行)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好德米面食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彦宏、任彩霞,上诉人咸阳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平,上诉人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龙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765元(彩虹地产预交)、38765元(秦都农商银行预交)、35240元(好德食府预交),予以退回各上诉人。审判长 吕娟芳审判员 魏永锋审判员 席晓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