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程英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英,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912号原告:程英。委托代理人:邱招胜,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英与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英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程英负担。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