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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0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程英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英,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912号原告:程英。委托代理人:邱招胜,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英与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英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程英负担。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