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玉虎、贾会霞、何玉平、吴志刚、范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玉虎,贾会霞,何玉平,吴志刚,范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黄金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玉虎,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贾会霞,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何玉平,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志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范学军,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玉虎、贾会霞、何玉平、吴志刚、范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玉虎、贾会霞、何玉平、吴志刚、范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利息1385553.36元、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7月15日的利息701396.5元、案件受理费7735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715元,合计10239015.86元。但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何玉平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20-1-1602室(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40775**号)、被执行人吴志刚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才运家园4-4-401室(产权证号20070084**),于2017年6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贾会霞名下位于大武口区永乐南路汉唐庭院30幢6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201004**号)、被执行人范学军名下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山水人家16幢4单元301室(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2013016**号)、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南路怡心花园20幢1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2007016**号)。2017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将上述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再未发现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2民初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10239015.86元(含本案执行费7471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姜 敏审判员 杨中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