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3063韩某、李某1等与李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李某1,李师智,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06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女,1953年8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师智,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李师智,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2,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韩某、李某1、李师智与被执行人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民巡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某2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某、李某1人民币18585元、诉讼费1533.33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师智人民币30975元、诉讼费1533.3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89元。因被执行人李某2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韩某、李某1、李师智的申请,本院2016年9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2已经去世。申请执行人放弃申请执行并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海民巡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苏士军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惠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