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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海坡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坡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2刑初92号公诉机关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坡,男,1984年2月10日,汉族,小学肄业,系无无,地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涉嫌交通肇事罪。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4-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李海坡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坡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海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赵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