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海坡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坡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2刑初92号公诉机关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坡,男,1984年2月10日,汉族,小学肄业,系无无,地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涉嫌交通肇事罪。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4-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李海坡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坡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海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赵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