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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尹晓磊与刘豪豪、刘更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晓磊,刘豪豪,刘更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109号原告:尹晓磊,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团伟,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豪豪,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生,住汝州市。被告:刘更欣,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生,住汝州市。原告尹晓磊与被告刘豪豪、刘更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尹晓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尹晓磊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