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尹晓磊与刘豪豪、刘更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晓磊,刘豪豪,刘更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109号原告:尹晓磊,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团伟,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豪豪,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生,住汝州市。被告:刘更欣,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生,住汝州市。原告尹晓磊与被告刘豪豪、刘更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尹晓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尹晓磊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