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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民终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林安宝、吴道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安宝,吴道连,小草坝镇三道村庙坪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安宝,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彝良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道连,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彝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草坝镇三道村庙坪组。代表人:林泽碧,社长,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彝良县。上诉人林安宝、吴道连因与被上诉人小草坝镇三道村庙坪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8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8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周严惠审判员 余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