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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九洲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迈吉科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九洲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迈吉科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财保70号申请人:四川九洲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东段101号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何强,董事长。被申请人:深圳市迈吉科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一道8号万和医药公司大楼501室。法定代表人:谢受成。申请人四川九洲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迈吉科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深南路与香蜜湖路交界西南都市阳光名苑X栋XXX的房屋(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XXXXXXXX**号,建筑面积:85.79平方米)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九洲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迈吉科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深南路与香蜜湖路交界西南都市阳光名苑X栋XXX的房屋(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XXXXXXXX**号,建筑面积:85.79平方米),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担保人四川九洲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九洲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