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钟宏清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宏清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宏清,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宏清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宏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开始,被告人钟宏清陆续向他人借取高利率的钱款用于投资玉石生意,但玉石生意失败,自2015年5、6月份起,钟宏清便无力支付欠下他人大额的本金和利息。2015年8月8日,钟宏清以投资玉石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与惠来县惠城镇“惠来县东尔投资有限公司”的陈某签订20万元的借款协议(月利息2%,借款期限3个月),骗取陈某人民币19.2万元(被陈某先收8千元利息),钟宏清取得陈某的19.2万元后,将该款用于付还欠他人的利息,没有用于投资生意。借款期到后,钟宏清没有付还借款。陈某经多方联系,均联系不上钟宏清,遂于2016年6月14日向惠来县公安局报案。2016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钟宏清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田心工业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后,钟宏清的妻子唐某将钟宏清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一房子出卖付还相关债权人部分借款,同时付还陈某10万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辩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钟宏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人民币19.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宏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开始,被告人钟宏清陆续向他人借取高利率的钱款用于投资玉石生意,但玉石生意失败,自2015年5、6月份起,钟宏清便无力支付欠下他人大额的本金和利息。2015年8月8日,钟宏清以投资玉石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与惠来县惠城镇“惠来县东尔投资有限公司”的陈某签订20万元的借款协议(月利息2%,借款期限3个月),骗取陈某人民币19.2万元(被陈某先收8千元利息),钟宏清取得陈某的19.2万元后,将该款用于付还欠他人的利息,没有用于投资生意。借款期到后,钟宏清没有付还借款。陈某经多方联系,均联系不上钟宏清,遂于2016年6月14日向惠来县公安局报案。2016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钟宏清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田心工业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后,钟宏清的妻子唐某将钟宏清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一房子出卖付还相关债权人部分借款,同时付还陈某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及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深圳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九大队证实:2016年9月22日20时许,我大队配合揭阳市公安局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田心工业区科宏光电有限公司宿舍2号楼506房内抓获揭阳市公安局交控的集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钟宏清。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陈陈述2015年8月份,钟宏清通过朋友找到我家住宅并称,他现在在深圳做玉石生意,手头资金非常紧缺,短期需要资金做生意,要向我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由于有要好的朋友介绍,遂于2015年8月8日与钟宏清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月息2%计算,期限3个月。并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惠来支行转账20万元到钟宏清指定的农业银行深圳布吉龙园支行的帐号,汇款给他时先扣除二个月的利息共8000元,实际汇款19.2万元。但当他把款转帐到钟宏清的帐户后,就一直没能联系到他。案发后,钟宏清的老婆委托他人将位于深圳市布吉镇的一栋房产卖掉,将卖房所得款项归还他10万元本金。4、证人唐某的证言:唐证实2016年9月23日,其丈夫钟宏清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事后,她通过关系向相关的债主求情,并积极筹备资金,将夫妻共有的位于深圳市布吉镇三联村的一幢七层半的楼房变卖掉,将卖楼所得的款额全部还给相关的债主,其中付还陈某10万元本金。5、借款协议。证实2015年8月8日,被告人钟宏清因经营生意需要,与惠来县惠城镇“惠来县东尔投资有限公司”的陈某签订借款协议,向陈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月息按2%计算,期限三个月。6、中国农业银行惠来支行帐户查询表。证实2015年8月8日,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惠来支行通过网银转帐,支出人民币19.2万元。7、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宝安区布吉支行帐户查询表。证实2015年8月8日,被告人钟宏清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宝安区布吉支行开设的帐户中,通过网银转帐,收入人民币19.2万元。8、户籍证明。被告人钟宏清于1969年11月16日出生。9、被告人钟宏清的供述。钟供述从2010年开始,陆续向他人借取高利率的钱款用于投资玉石生意,但玉石生意失败,自2015年5、6月份起,便无力支付欠下他人大额的本金和利息。2015年8月8日,钟宏清以投资玉石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与惠来县惠城镇“惠来县东尔投资有限公司”的陈某签订20万元的借款协议,月利息2%,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时被陈某先扣除二个月利息8000元,实际借款人民币19.2万元,钟宏清取得陈某的19.2万元后,将该款用于付还欠他人的利息,没有用于投资生意。借款期到后,钟宏清没有付还借款。10、被害人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于2017年2月14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钟宏清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宏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钟宏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退还大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宏清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宏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旭文审 判 员 王宏文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詹浩科速 录 员 陈丽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