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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储照海与汪孟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照海,汪孟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1891号原告:储照海,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琨,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孟洪,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储照海诉被告汪孟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照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孟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储照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41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份被告承建石关乡象形村通村水泥路,原告为其购买、运输沙石材料。2017年4月6日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沙石材料款共计41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至今未支付该笔欠款。汪孟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份至2015年8月份,被告汪孟洪承建石关乡象形村立新组通村水泥路,当时经人介绍,原告储照海为汪孟洪购买、运输沙石材料,双方口头约定石子1300元/车,沙700元/车,储照海总共为汪孟洪拉了61车沙石,其中石子47车,沙14车。工程完工的同时双方进行了结算,沙石总金额为71600元,施工期间原告储照海支取了沙石款30000元。2017年4月,储照海向被告追索该笔欠款,被告汪孟洪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储照海到象形立新路材料人民币肆万壹仟陆佰元整(41600元)今欠汪孟洪2017.4.6号。”但被告汪孟洪至今未支付该笔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储照海提交的欠条原件、运输材料明细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双方于2017年4月6日进行了结算,被告汪孟洪向原告储照海出具了沙石款41600元的欠条,意思表示真实,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原告储照海向被告汪孟洪提供了沙石材料,被告汪孟洪应依结算欠条金额支付材料款;现被告汪孟洪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沙石材料款41600元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汪孟洪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孟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储照海沙石材料款4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汪孟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储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方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