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赖俊申请执行潘学海、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俊,潘学海,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赖俊,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委托执行代理人:赖世超,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赖俊之弟。委托执行代理人:侯情,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潘学海,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潘学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31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赖俊与潘学海、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285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15400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学海、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现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在执行中本院已于2017年6月2日将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彭州市朝阳南路185号“海强佳苑”1幢和2幢全部门面;住房2幢1单元3楼3号、1幢2单元4楼10号、1幢1单元6楼18号、2幢1单元2楼1号、1幢1单元5楼14号、1幢1单元3楼5号、1幢1单元5楼15号、2幢1单元5楼7号等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赖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一份《关于请求将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书》,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依法清偿债务。本院已将潘学海、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赖俊的委托执行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武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