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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杰诚泰和贸易有限公司温泉县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政锜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杰诚泰和贸易有限公司,温泉县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政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宬羽,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克拉玛依东路71号。委托代理人:葛金泉,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中路414号。被执行人:新疆杰诚泰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83号1栋19层。法定代表人:任政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泉县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孟克特南街48-1号(国土资源局二楼)。法定代表人:宋建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政锜,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杰诚泰和贸易有限公司、任政锜、温泉县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泉县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沟通联系本案的具体还款事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米证执字第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在江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