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夏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夏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638号。负责人:陈甲午,该新疆夏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一区团结北路7号240栋。法定代表人:华衍文,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夏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夏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已协商本案的履���方案,并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106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宇审 判 员 王 在 江代理审判员 阿不都克依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伟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