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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东全绿商贸有限公司、华皇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全绿商贸有限公司,华皇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全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6502房。法定代表人:田国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韬,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皇发展有限公司(CHINADYNASTYDEVELOPMENTLTD.),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俊、雷连梅,均系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全绿商贸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6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全绿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上诉人华皇发展有限公司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属于涉外主体,因此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故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明显不属于上述案件,故不适用该规定,不应由我院一审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的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