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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文玉与谢武、谢瑞富、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玉,谢武,谢瑞富,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9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玉,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谢武,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谢瑞富,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刘敏,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张文玉与被执行人谢武、谢瑞富、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向谢武、谢瑞富、刘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25元,但被谢武、谢瑞富、刘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武、谢瑞富、刘敏在银行的存款1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唯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