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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刑更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罪犯李中军犯盗窃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中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603号罪犯李中军,男,1977年7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中军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5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承执字第179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中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中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意第28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假释。本院认为,罪犯李中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经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受,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中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金小雁审判员 朱   彦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文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