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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利芳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芳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78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利芳,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利芳犯非法经营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利芳为非法牟利,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伺机在本市销售。2017年5月25日15时许,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武昌区分局执法人员及公安民警在本市武昌区石牌岭石政村被告人陈利芳所经营的“乐购副食店”内查获部分违规卷烟。同年6月1日6时许,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武昌区分局执法人员及公安民警在本市武昌区石牌岭金典公寓A栋B单元602室被告人陈利芳家中及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轿车内查获被告人陈利芳存放待售的部分违规卷烟。被查获的卷烟中黄鹤楼(硬1916)、黄鹤楼(软珍品)等七个品种共计46.9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1364元),黄鹤楼(硬1916)、黄鹤楼(软珍品)等八个品种共计59条(经鉴定均为真品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2090元)。被告人陈利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利芳具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利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利芳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利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将暂扣于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武昌区分局的上述卷烟105.9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