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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余红与杨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496号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对原告余红与被告杨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108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108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6行“保险期限为2015年6月14日到2015年6月13日”笔误,补正为“保险期限为2015年6月14日到2016年6月13日”,第6页倒数第4行“被告余红在获得上述保险理赔款后”笔误,补正为“原告余红在获得上述保险理赔款后”。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