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杨永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杨永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9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65号。代表人:梁松,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华,该行职工。被告:杨永洪,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被告杨永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杨永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桂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