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远翔变造金融票证一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04刑申24号程远翔:你因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变造金融票证罪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及(2017)豫0423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伙同他人变造鲁山县梁洼镇南店村凉水泉煤矿在鲁山县农业银行马楼营业所280万元定期存款单,持该存款单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行政区支行质押贷款280万元,因未偿还完贷款致使法院判决由鲁山县农业银行偿还该笔贷款,上述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定期存款单、抵押担保书、法院判决书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你已经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你申诉称涉案存单的贷款单位已经变更,鲁山县梁洼镇南店村凉水泉煤矿的担保书对该变更行为未予追认,该存单实际上已经作废,该存单没有使用,也未造成损失,所以你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该存单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行政区支行质押贷款280万元,贷款到期后,除偿还93.5万元外,剩余186.5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鲁山县农业银行偿还了该笔贷款,以上事实可以证实该存单已实际使用并造成了相关单位的损失。你作为银行员工,在没有实际存款的存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已构成了变造金融票证罪,存单是否实际使用,是否符合质押要求,以及是否得到贷款分成,不影响本案对你的定罪量刑,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