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执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蠡县支行、黄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蠡县支行,黄永刚,侯秋霞,李云海,安俊平,侯铁汉,黄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秦红斌。被执行人黄永刚。被执行人侯秋霞。被执行人李云海。被执行人安俊平。被执行人侯铁汉。被执行人黄薇。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申请执行黄永刚、侯秋霞、李云海、安俊平、侯铁汉、黄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5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黄永刚、侯秋霞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借款本金70417.55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5469.57元,被告李云海、安俊平、侯铁汉、黄薇对借款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执行过程中,对六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冀0635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瑞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