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兴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魏兴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82号自诉人王威,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魏兴杰,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1972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7月25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魏兴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魏兴杰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未予立案。自诉人王威以被告人魏兴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自诉人王威与被告人魏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以(2016)豫0225民初16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魏兴杰归还王威借款义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魏兴杰未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自诉人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7月6日自诉人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被告人身体健康,但拒不履行义务。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限被告人当即履行给付赔偿义务,被告人拒不履行。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裁定书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魏兴杰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王威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