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国臣与白秋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臣,白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孙国臣,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白秋成,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孙国臣与白秋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国臣与被执行人白秋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孙国臣未受偿金额为62551.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白秋成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孙国臣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