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77郭保全与徐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保全,徐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77号申请执行人郭保全,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善伟,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423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一、被告徐善伟给付原告郭保全货款本金19.8万元、利息10.2万元,合计30万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付10万元,2017年1月1日前付1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7年3月1日前付清。二、原告郭保全自愿放弃本次起诉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上述任一期被告徐善伟逾期履行,原告郭保全可就余款(30万元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徐善伟应加付违约金10万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8元,由被告徐善伟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徐善伟于2017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郭保全。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通过金融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C×××××轿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一处,已被另案查封。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