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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建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建荣。申请执行人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7日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098150元及利息,执行费8849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22执3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徐向林审判员  钱志超审判员  姚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俊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