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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融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兴安盟宏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凤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前旗融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兴安盟宏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凤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806号原告:科右前旗融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杨忠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该公司会计。被告:兴安盟宏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杜凤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珍,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凤军,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兴安盟宏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前旗融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安盟宏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凤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预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兴安盟宏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凤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融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前旗融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2元,减半收取2466元由原告科右前旗融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永梅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人民陪审员  团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包牡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