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洪刚申请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刚,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吴洪刚,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永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洪刚与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杏然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