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生坚与陈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坚,陈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76号原告:张生坚,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才,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张生坚与被告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张生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生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张生坚负担。审判员 梁尚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