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生坚与陈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坚,陈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76号原告:张生坚,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才,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张生坚与被告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张生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生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张生坚负担。审判员  梁尚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