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衢州仁远化工有限公司与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仁远化工有限公司,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671号之一原告:衢州仁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法定代表人:刘章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8F39F8K。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恩赐,系该公司业务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刘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90971161U。原告衢州仁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衢州仁远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仁远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44元,减半收取计4822元,由原告衢州仁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温建荣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奚伟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