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汉新亿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明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新亿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新亿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42号1层。法定代表人刘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明祥,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明祥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明祥的银行账户存款776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