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从合、白开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从合,白开欢,张东明,范磊,李彦凯,孙锦尧,陈海华,郑超,李毅,吕秀领,刘兴旺,李文晋,王金轮,刘祖乐,朱青,郭朝军,刘光,王兆瑞,吴向奎,张庆,吉增滨,范国乐,陈英超,李思鸿,陈锦洲,李士元,刘维千,邵德印,吴培亮,吴士奎,中国船舶燃料连云港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洋浦海皇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特34号申请人:王从合,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申请人:白开欢,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人:张东明,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范磊,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洋县。申请人:李彦凯,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申请人:孙锦尧,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人:陈海华,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郑超,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申请人:李毅,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申请人:吕秀领,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申请人:刘兴旺,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李文晋,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王金轮,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申请人:刘祖乐,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申请人:朱青,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申请人:郭朝军,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申请人:刘光,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申请人:王兆瑞,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人:吴向奎,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申请人:张庆,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申请人:吉增滨,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申请人:范国乐,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长岛县。申请人:陈英超,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申请人:李思鸿,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申请人:陈锦洲,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李士元,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申请人:刘维千,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人:邵德印,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申请人:吴培亮,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人:吴士奎,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申请人:中国船舶燃料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中路33号。法定代表人:徐进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负责人:吴国元,该行行长。申请人:洋浦海皇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金兰小区A座432房。法定代表人:林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裁定拍卖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所属“苏铁3”轮的公告期间,申请人王从合等上述三十名船员因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拖欠其在“苏铁3”轮任职期间的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就其对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享有的劳务报酬债权予以登记,并分别提交了武汉海事法院(2016)鄂72民初1176号、1177号、1178号、1179号、1180号、1181号、1182号、1183号、1184号、1185号、1186号、1187号、1188号、1189号、1190号、1191号、1192号、1193号、1194号、1195号、1196号、1197号、1198号、119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6)鄂72民初451号、(2017)鄂72民初515号、516号、517号、518号、5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中国船舶燃料连云港有限公司因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拖欠其加油款及相关费用,在本院裁定拍卖“苏铁3”轮的公告期间,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交了(2016)鄂7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拖欠其借款及相关费用,在本院裁定拍卖“苏铁3”轮的公告期间,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交了(2016)鄂72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洋浦海皇船务有限公司因享有对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货损追偿权,在本院裁定拍卖“苏铁3”轮的公告期间,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交了(2016)沪72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从合、白开欢、张东明、范磊、李彦凯、孙锦尧、陈海华、郑超、李毅、吕秀领、刘兴旺、李文晋、王金轮、刘祖乐、朱青、郭朝军、刘光、王兆瑞、吴向奎、张庆、吉增滨、范国乐、陈英超、李思鸿、陈锦洲、李士元、刘维千、邵德印、吴培亮、吴士奎、中国船舶燃料连云港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洋浦海皇船务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费由上述申请人各自负担1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