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平、高小虎申请执行白雪、郑义、瓮生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高小虎,白雪,郑义,瓮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高平,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街道办居委真郊政村滴水沟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高小虎,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街道办居委真郊政村滴水沟村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马海珍,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街道办居委真郊政村滴水沟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白雪,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第一小学教师,住安塞区二道街后街。被执行人郑义,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真武洞镇居委居民,住安塞区二道街后街。被执行人瓮生东,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真武洞镇西营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高平、高小虎申请执行白雪、郑义、瓮生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平、高小虎与被执行人白雪、郑义、瓮生东自愿达成偿还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平、高小虎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白雪、郑义、瓮生东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改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