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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侯明瑞、张刘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明瑞,张刘娥,路章根,侯建华,张从苹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明瑞,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刘娥,女,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林州市,系侯明瑞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章根,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侯建华,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侯明瑞之子。原审被告:张从苹,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侯明瑞儿媳。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明瑞、张刘娥因与被上诉人路章根、原审被告侯建华、张从苹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明瑞、张刘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双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