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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阎新飞与山东融华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新飞,山东融华投资有限公司,王红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833号原告:阎新飞,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新艳,山东欣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王红,女,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阎新飞与被告山东融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阎新飞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融华投资有限公司、王红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新飞撤回对被告山东融华投资有限公司、王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阎新飞负担。审 判 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