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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戴成惠与邵礼龙、邓演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成惠,邵礼龙,邓演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2604号原告:戴成惠,196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明光市农资公司退休员工。被告:邵礼龙,男,195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邓演霞,女,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邵礼龙妻子。原告戴成惠诉被告邵礼龙、邓演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成惠、被告邵礼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演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成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0元及从2013年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为2%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邵礼龙、邓演霞夫妻俩办一个凹凸棒场,因资金周围困难,从2013年开始陆续向原告借钱,至2015年1月22日结算有106200元,当日写下欠条,约定利率2分。其中4万元是用于个人事务。2016年12月22日结算利息为548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营不好为由拒付本息。被告邵礼龙答辩称:属实。被告邓演霞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邵礼龙、邓演霞夫妻俩办一个凹凸棒厂,因企业资金周围困难及两被告个人事务,从2013年开始陆续向原告借钱,至2015年1月22日结算有106200元,当日写下欠条,约定利率2分。其中4万元是用于个人事务。2016年12月22日结算利息为548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营不好为由拒付本息。本院认为:原告出借两被告106200元,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息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礼龙、邓演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戴成惠借款本金106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算至本息结清日,利率按月2%计算。(执行款付至安徽省明光市农业银行明光市人民法院帐号:12×××05;诉讼费付至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明光市人民法院帐号:2000042576641030000014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被告邵礼龙、邓演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