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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韩宗健、合浦县木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宗健,合浦县木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宗健,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合浦县木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土吉塘29号。法定代表人:梁国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宗健与被执行人合浦县木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合浦县木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土吉塘26号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合国用(1997)字第266号】,目前该土地尚不宜处置,其它经对被执行人合浦县木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宗健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王礼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堂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