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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郝锋与黄丽萍冷云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锋,黄丽萍,冷云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锋,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玛纳斯县。被执行人:黄丽萍,女,1963年6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冷云先,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锋与被执行人黄丽萍、冷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锋与被申请执行人黄丽萍、冷云先已协商本案的履行方案,并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106民初200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宇审 判 员 王       在       江代理审判员 阿不都克依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