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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执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193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纳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纳新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193号申请人: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阚山村。法定代表人:闫昌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纳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7幢1号。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经理。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重庆纳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纳新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纳新印务有限公司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