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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邓磊明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琪乐烟酒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磊明,长沙市天心区琪乐烟酒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804号原告:邓磊明,男,1987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琪乐烟酒商行,住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号。原告邓磊明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琪乐烟酒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磊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磊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琪乐烟酒商行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罗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