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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颜某与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严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469号原告:颜某,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严某,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谈奕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