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伟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彬,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沈婷,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7]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彬及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沈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陈伟彬至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北景园都市枫林xx幢x单元xxx室,爬窗入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室内的沛纳海男式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48000元)、周大��女式黄金手镯1只及现金港币2050元。后被告人陈伟彬将窃得的手表、手镯予以销赃,分别得款人民币22500元及人民币11900元。同年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陈伟彬在杭州市下城区西文北苑2幢2单元1602室被抓获。另查明,上述涉案手表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伟彬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65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陈伟彬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非法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伟彬夜间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回,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伟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恒 超人民陪审员 王 金 莲人民陪审员 徐 敬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甘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