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郭小峰、徐书平与朱振庄、黄石市华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小峰,徐书平,朱振庄,黄石市华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财保45号申请人:郭小峰,男,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申请人:徐书平,女,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肖胜辉,黄石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朱振庄,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被申请人:黄石市华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老下陆街96-7号。法定代表人:依继红。申请人郭小峰、徐书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B×××××号重型半挂车。担保人郭小亮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许家塘62-28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黄房权证2006开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小峰、徐书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振庄、黄石市华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B×××××号重型半挂车。二、查封担保人郭小亮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许家塘62-28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黄房权证2006开字第××号)。申请人郭小峰、徐书平应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利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