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西宁市城东区盛誉广告亮化工艺加工部与黄元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市城东区盛誉广告亮化工艺加工部,黄元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577号原告:西宁市城东区盛誉广告亮化工艺加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192号。经营者:崔克锋。委托代理人:吕嘉,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元进(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西宁市城东区盛誉广告亮化工艺加工部与被告黄元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宁市城东区盛誉广告亮化工艺加工部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元进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东区盛誉广告亮化工艺加工部撤回对被告黄元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西宁市城东区盛誉广告亮化工艺加工部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