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少华、安徽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华,安徽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417号申请人:张少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安徽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胜利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8466460X。法定代表人:周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华诉被告安徽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少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6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6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晓龙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庐州大道711号万达揽湖苑23幢商107/商107(权利人张晓龙,不动产权证书为皖20**合不动产权第号);三、查封担保人张晓龙(别名张虎生)提供其所有的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4978号滨湖世纪城琼林苑B幢商104室(权利人张虎生,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产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韶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