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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乐亭县新世纪饲料有限公司与阴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亭县新世纪饲料有限公司,阴兆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736号原告:乐亭县新世纪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祥,任经理职务。公司地址:乐亭县乐亭镇蔡庄村西。委托代理人:郭田,公司员工。被告:阴兆敏,男,1960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亭县新世纪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阴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7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亭县新世纪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存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