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夏思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思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911号移送机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夏思聪,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鄂0117刑初22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夏思聪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思聪在银行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思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紫明 来源:百度“”